《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定》

点击次数:9945 新闻时间:2012-07-10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纲要(2019-2035年)》和《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加快推进地震科技创新的意见》,进一步发挥地震科技星火计划在支持地震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推广、促进青年科技人才成长的作用,修订形成《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及《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纲要(2019-2035 年)》和《中国地震局党组关于加快推进地震科技创新的意见》,中国地震局利用中央财政“区域地震应用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设立“地震科技星火计划专项”(以下简称专项),为实现专项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主要面向省级地震局、中国地震局业务中心,兼顾市县地震工作机构的科技研发需求。

第三条  专项重点支持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服务示范,加快科技和业务融合,主要包括:

(一)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面临的实用性强、需求紧迫的具体科技问题;

(二)防震减灾工作中具有区域特色、行业特色的科技问题;

(三)已有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和示范推广。

第四条  专项的管理原则:

(一)面向需求,务求实效。以防震减灾工作需求为导向,以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目的,支持开展实用性强的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应用服务,为事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储备。

(二)突出重点,有限目标。以突破防震减灾工作中的具体科技问题为出发点,以项目的科技含量和实用化程度为重点考核要素,目标集中,注重产出。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实行项目依托单位负责制,建立信用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各项财务制度,专款专用。

第五条  根据支持的方向,专项分为攻关项目和青年项目。项目的资助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一)攻关项目支持着眼于突破防震减灾关键技术,解决重要问题,具有较强推广应用前景的研发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青年项目着眼于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侧重于人才培养和储备。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当年项目申请截止时未满40 周岁。

第六条  按照发挥的作用,专项分为“自主研发”、“前

店后厂”和“区域创新”三类项目。

(一)“自主研发”类项目支持解决本单位的具体科技问题,并开展应用实践。

(二)“前店后厂”类项目支持省级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业务中心利用专项经费,联合中国地震局直属研究所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科研经费,共同推动科研成果在防震减灾实际工作中中试和应用示范。

(三)“区域创新”类项目支持省级地震局或中国地震局业务中心与中国地震局区域研究所围绕区域特色科技问题联合攻关,并开展应用推广,发挥区域研究所区域创新带动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专项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科技司”)组织管理,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配合,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负责人承担具体研究任务。

第八条  科技司职责:

(一)负责专项的总体设计;

(二)负责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三)负责专项的立项审批、检查验收;

(四)负责开发维护专项网上管理平台,实现网上全过程管理;

(五)负责专项成果管理,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和绩效运行监控。

第九条  规财司职责:

(一)负责专项预算、年度决算审核和财务验收;

(二)负责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和绩效运行监控;

(三)协调处理专项执行过程中的财务问题。

第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业务工作和人才培养需求,组织编写项目建议,推荐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二)组织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编制经费预算,并严格按批复的预算使用项目经费;

(三)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落实必要的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进度完成;

(四)负责协调其他参加者所在单位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专项网上管理平台信息维护;

(六)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工作进展,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按要求做好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

(八)项目通过验收后,总结成果应用经验并继续做好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组织带领项目组成员完成项目的目标和任务;

(二)按照批复的预算合理使用经费,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监控和评价、结题验收等工作;

(三)确保研究成果和数据资料的真实可靠;

(四)配合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专项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由单位组织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级地震局、中国地震局业务中心,市县地震工作部门通过所在地的省级地震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和限定的项目推荐指标,组织编报项目申请书和预算申请书,确定项目负责人,通过专项网上管理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其他参加单位应为中国地震局所属的省级地震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县地震工作部门,地震系统外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单位。中国地震局所属单位的下设机构和单位不应作为项目其他参加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或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在职的科技工作者。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应遵照以下要求:

(一)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和实施,并具有独立承担或组织人员完成项目任务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一项专项项目,其主持的项目未验收前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每个项目的负责人限为一人,每人主持和参加在研项目合计不超过两项;

(三)地震系统参公管理人员不得主持或参加专项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其他参加者可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有关的科技工作者。鼓励中国地震局直属研究所的科技工作者作为项目参加者共同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项目目标明确具体,技术指标可考核。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项目申请内容不得与以往已有明确成果的研究项目雷同,已经获得其他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四)基础理论研究、跨区域的大型基础探查、已有公共成熟技术、日常业务运维、台网台站等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等一般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除申请专项项目经费外,鼓励自筹经费支持项目实施。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配套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收入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预算时应当同时编列项目其他参加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申请书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做好审核把关。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申报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项目经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科技司审核同意;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九)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项目及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一般不超过一天。

(十)其他: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专项项目评审工作由科技司会同规财司组织,按照预审、同行评议、综合评审、预算评审、中国地震局审批的程序进行,依托专项网上管理平台开展。

第二十一条  科技司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预审,包括形式审查、项目查重、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研究能力及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预审的申请项目,科技司组织专家开展同行评议。每项申请分送5 位专家给出具体评议意见。同行专家的有效评议意见不应少于3 份。

第二十三条  科技司综合考虑预审和同行评议情况确定综合评审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项目综合评审意见和分数。

第二十四条  规财司组织专家对综合评审项目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评审意见并统计经费核减情况。项目专项经费的预算评审结果与项目申报经费相差30%的项目申请,不得通过评审。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实质性意见,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科技司会同规财司统筹考虑综合评审和预算评审意见,根据下一年度预算额度提出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的建议,报中国地震局审定后,批复项目立项、项目预算,公布预算核减情况。

第五章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根据综合评审、预算评审意见和批复,组织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任务书,审核后通过专项网上管理平台提交科技司。

第二十八条  科技司会同规财司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审核,并与项目依托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技司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执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规财司按程序将项目预算下达有关单位,分年度滚动安排。市县地震工作机构及系统外单位的经费由项目依托单位拨付。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实施周期超过1 年的项目每年年底通过专项网上管理平台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实行项目中期抽查制度,科技司组织专家选取部分项目,进行中期执行情况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行重要事项分级审批制度。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终止等重要变动时,由项目依托单位报科技司审批。涉及项目其他成员调整、技术路线变更、项目延期等变动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并报科技司备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一般不允许变动,确需变动的,项目依托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后,连同论证意见报科技司审批。

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1 年。项目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内提出的延期申请一般不予批准。

第三十五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安排方案,项目总预算与单位总预算不予调整。支出预算科目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审批。设备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整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立卷归档责任制。项目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科研文件材料的管理,及时进行系统整理。

第六章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依托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认真总结,通过专项网上管理平台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2 个月内提请科技司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结束后4 个月内,科技司会同规财司组织专家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经科技司授权,项目依托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组织验收本单位的项目,验收情况报科技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合并进行。对于10 万元及以上额度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须在项目验收前自行组织开展财务审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项目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依托单位、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专项经费实行2 年周期管理,项目在2年内提前完成或终止剩余的验收结余经费,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二条  专项取得的成果应及时通过专项网上管理平台录入和补充相关信息。科技司定期制作并印发专项成果汇编。

第四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有关单位及项目参加者应就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达成约定。

第四十四条  加强专项项目的宣传,形成的研究成果,如论文、专著、专利、软件、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须标注“地震科技星火计划资助”(“ supported by Spark Program of Earthquake Sciences”)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审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  专项任务完成出色、推广应用取得良好效

益,或在促进局所科技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项目参加人员,在其下次申请专项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十六条  严禁同一项目在不同的科技计划中重复申报立项,一经发现,取消其申请立项资格,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1 年内不得承担专项项目。

第四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提高项目预算工作质量,对预算核减少的单位,增加下一年度的项目推荐指标。对年度项目经费执行率低的单位,减少下一年度的项目推荐指标。

第四十八条  单位当年经内部审批有项目延期的,取消该项目验收评优资格。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建议予以终止,经科技司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科技司可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调整。终止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

第五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进展报告,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依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或取消项目负责人参与专项活动资格等不同形式惩罚,同时将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加者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一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加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主要责任人5 年内、项目依托单位1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相关科研活动,同时将项目依托单位、有关责任人的科研不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十二条  因主观原因,项目终止或未通过验收的,在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工作中减少项目依托单位项目推荐指标,攻关项目负责人5 年内、青年项目负责人2 年内不得承担专项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专项项目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结题验收中凡涉及国家保密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中震科发〔2010〕91 号)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司负责解释。

 

 

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定

 

一、验收组织机构

验收工作由科技与国际合作司(以下简称“科技司”)会同规划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负责,项目依托单位配合开展验收工作。科技司负责业务验收和项目验收的总体组织,规财司负责组织财务验收。经科技司授权,项目依托单位可依据《中国地震局地震科技星火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负责开展对本单位项目的验收。

二、验收流程

项目验收主要包括业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项内容合并进行。验收工作主要依托地震科技星火计划网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管理平台”)进行,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验收准备

验收准备工作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开展。

1.财务审计

项目依托单位在项目验收前应安排本单位审计部门开展项目财务审计,以中国地震局验收通知作为审计通知,审计结果要提交专门的财务审计报告(附件1)。对于10 万元以上的项目可按照审计报告模板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2. 仪器、软件测试

项目任务书中有仪器、软件研发任务的须进行仪器、软件测试,重点测试考核指标的实现情况。项目依托单位组织项目组完成《地震科技星火计划仪器/软件测试申请报告》(附件2)的填写,并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或组织专家开展测试工作,出具《地震科技星火计划仪器/软件测试报告》(附件3)。

3. 资料归档

项目依托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检查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归档整理工作,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资料归档情况报告》和《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资料归档情况信息表》(附件4)。

4. 结题报告

项目依托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结题报告》(附件5),其中部分内容由项目依托单位填写。在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说明的同时,应填写《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套表》(附件6),并提供项目支出明细账、设备明细账、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签收单、自筹经费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单笔支出超过(含)5000 元和审计后发生经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项目验收

1. 验收材料提交及审核

项目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准备工作,通过网上管理平台向科技司提交《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报告》等验收材料,接受科技司和规财司对验收材料的审核。验收材料未审核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整改或补正后,再次提交。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正式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 会议审查验收

项目验收形式以会议审查验收为主,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相结合。

(1)专家组组成要求

攻关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业务和财务专家组成,至少6 人,其中财务专家1-2 人。青年项目验收专家组由业务和财务专家组成,至少4 人,其中财务专家1 人。验收专家须从网上管理平台专家库中选取,验收会议组织单位可对未入库的专家进行补充注册登记。业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满足基本回避要求的前提下,可从项目依托单位选择不超过2 名参与验收活动。财务专家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不得从项目依托单位选取。

(2)汇报要求

青年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攻关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汇报。汇报内容依据汇报提纲准备(附件7)。有仪器、软件研发任务的项目应在会上进行功能演示。

(3)评审方式及内容

项目验收会议组织单位会前应向验收专家介绍验收规则及流程,做好网上管理平台在线评审的服务保障工作。验收专家在听取汇报、查验验收材料、观看功能演示、质询的基础上,对照项目任务书进行评审。业务专家独立填写《项目业务完成情况评价表》和《项目业务完成情况评分表》(附件8),财务专家填写《项目财务完成情况评价表》(附件8),研究并提出财务验收结论。专家组组长组织讨论后,填写《项目综合验收意见》(附件9)。业务和财务验收意见须根据验收情况,由专家组现场填写提交并打印,不由项目依托单位提供验收意见代拟稿。

(三)验收结论

1. 依据业务验收意见和财务验收意见,形成综合验收结论,分为三等:优秀、通过、不通过,优秀率不超过10%。

2. 业务验收按照百分制进行量化评价,财务验收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等。

3. 财务验收通过,业务验收量化评价90 分以上,综合验收结论具备评优资格;财务验收通过,业务验收量化评价60-90(含)分,综合验收结论为通过。

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1)财务验收不通过的;

(2)业务验收量化评价60 分以下的;

(3)规定时间内,未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申请未审核通过或项目依托单位未完成项目验收相关工作的,视为不通过。

三、授权项目验收

(一)授权范围

经科技司授权,项目依托单位可按照上述验收流程对青年项目和小额攻关项目组织验收。项目依托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称为授权验收项目,由科技司发文公布确定。

(二)验收组织

1. 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办法》和本规定,在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后,制定项目验收会议方案(附件10),随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一同网报科技司、规财司审核。

2. 项目依托单位依据批准的方案组织验收活动。

3. 验收活动结束后,将验收结论函报科技司,由科技司统一公布验收结果。

(三)监督及验收结论确认

1. 科技司会同规财司可采取派员参加项目依托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等形式,监督项目验收工作。

2. 科技司会同规财司组织专家对授权验收项目的验收结论予以复核,必要时可更改授权单位的验收结论。

3. 结合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科技司、规财司可对授权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奖惩

(一)奖励

1. 获得优秀项目评价的依托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工作中给予该单位增加1 个推荐指标的奖励。

2. 获得优秀项目评价的项目负责人,对该负责人下一次申报的项目,在立项综合评审排序中给予提前2 个序位的奖励,2 年内有效。鼓励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给予相关奖励。

3. 科技司发文对验收结论为优秀的项目和项目依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二)惩罚

1. 依托单位组织的项目未通过验收,在下一年度项目立项工作中减少该单位2 个项目推荐指标。

2. 未通过验收的攻关项目,项目负责人5 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3. 未通过验收的青年项目,项目负责人2 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五、其他事项

(一)自审计开始之日起,除与验收和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外,不得在项目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验收工作结束后,所剩资金全部为结余经费,按规定收回。

(三)项目验收所需费用在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相关科目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项目依托单位承担。

(四)本规定及相关表格可在网上管理平台下载。

(五)本规定由科技司、规财司负责解释。

附件:1.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2.地震科技星火计划仪器/软件测试申请报告

3.地震科技星火计划仪器/软件测试报告

4.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资料归档有关要求

5.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结题报告

6.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套表

7.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验收汇报提纲

8.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评价表及评分表

9.地震科技星火计划项目综合验收意见

10.地震科技星火计划授权项目验收会议方案

 

                                                                                                                               2021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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